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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九 章 不符合規格產品之處理 ( 108年08月13日)
第 58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拒收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包裝材料:
一、由權責人員調查拒收之原因。
二、由品質相關權責人員決定拒收品之處置,包括銷毀或再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