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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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九 章 不符合規格產品之處理
( 108年08月13日)
第 59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
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
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符合允收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