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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十一 章 委託、受託作業 ( 108年08月13日)
第 65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得就化粧品製造、包裝、分析、蟲害防治、廠房設施之清潔與消毒、設備與廠房設施之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自然人、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

前項委託,委託者應就其委託辦理事項,與受託者訂定書面契約或協議,明定委託標的、義務與責任,及履約管理事項,確保產品或服務符合製造業者之要求。

前項有關履約之所有資料,受託者應予保存或提供予委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