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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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十六 章 文件化
( 108年08月13日)
第 78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其組織結構及產品類型,設計、建立、導入及維持合適之文件化系統。
前項系統,應包括所有本準則所規範作業歷程之紀錄,避免言語溝通之闡釋、資訊遺漏、混淆不清或錯誤之風險。
第一項系統之建置及管理,得以電子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