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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十六 章 文件化 ( 108年08月13日)
第 81 條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紀錄,以手寫記載者,其內容應明確詳實,並以易讀取之永久墨水為之。記載者應簽名及標註記載日期;修正時,亦同。

前項紀錄之修正,應確保原始記載可辨讀,必要時,並記錄修正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