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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十六 章 文件化 ( 108年08月13日)
第 83 條
文件之存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版次文件之流通發行,以受管制之複印本為之,其原始文件予以存檔。
二、依規定之年限,保存原始文件。
三、完善及安全儲存原始文件。
四、以電子或紙本方式存檔,並確保其可讀性。
五、定期備份,並儲存於其他安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