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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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十五 章 內部稽核 ( 108年08月13日)
第 75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為確保其符合本準則之規定,應執行內部稽核,並視稽核結果,提出必要之矯正措施。
第 76 條
前條稽核,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指派勝任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並詳實執行之。
二、就內部稽核之觀察結果,進行評估及通知適當之管理階層。
第 77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確認第七十五條之矯正措施達成預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