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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