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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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之登錄及查驗登記
( 109年01月15日)
第 28 條
醫療器材商完成醫療器材登錄者,每年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年度申報;屆期未申報者,原登錄失其效力。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逕予登錄之醫療器材,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