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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之登錄及查驗登記 ( 109年01月15日)
第 32 條
醫療器材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於最小販售包裝標示中文標籤,並附中文說明書,始得買賣、批發及零售。但因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