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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四 章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39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得令試驗之機構中止或終止試驗,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