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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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五 章 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44 條
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廣告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