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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五 章 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45 條
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