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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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5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指醫療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以下簡稱臨床試驗機構),對受試者所為有關醫療器材安全或效能之系統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