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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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七 章 稽查及取締
( 109年01月15日)
第 59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之醫療器材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