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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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63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六十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