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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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69 條
醫療器材商使用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申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其經許可或核准者,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