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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73 條
依本法申請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或展延,未獲核准,申請人不服者,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