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1 條
西藥批發零售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外部網路入侵之防範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系統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遞送或其他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五款對策及第六款機制,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前三項規定,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