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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 109年11月30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訂定上市中藥監測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及期程。
二、監測品項、內容及數量。
三、執行方式。
四、監測結果彙報。
五、監測報告及執行結果之公布。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