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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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 109年11月30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監測時,執行人員應向受監測者出示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告知監測事由及法規依據並抽驗以足供檢驗之藥品適當數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