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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 110年01月29日)
第 4 條
運銷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名稱。
二、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地址。
三、作業內容。
四、醫療器材貯存場所。
五、許可編號。
六、有效期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記載事項有變更者,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運銷許可影本、已完成變更之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原有效期限不予延長。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變更,其申請及檢查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