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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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 110年02月02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醫療器材製造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
二、代理輸入者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
三、其他依法應為撤銷或廢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