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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110年04月01日)
第 10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技術人員,其業務如下:
一、維修並確認維修後產品之安全及效能。
二、製作並簽署維修紀錄。

維修之販賣業者應保存前項紀錄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