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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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110年04月01日)
第 12 條
第五條第三款教育訓練及前條第一項繼續教育訓練,其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者,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