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維修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工程、醫學檢驗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從事製造或維修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從事製造或維修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三、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從事製造或維修相關業務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