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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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110年04月13日)
第 21 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客戶要求符合性之資訊蒐集及使用方法;其內容應包括運銷活動資訊之彙整,並辦理運銷系統有效性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