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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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110年04月13日)
第 22 條
除有正當理由外,販賣業者應就客戶申訴之內容予以調查,查明其是否為醫療器材品質或運銷原因所致;販賣業者應將調查結果或所採行之改善措施,依個案情形,提供予相關機關或機構。
前項申訴內容,調查經過、結果與提供對象或所採行之改善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