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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 110年04月15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委託製造,指醫療器材商將本法第十條第一款製造、包裝、貼標、滅菌及最終驗放全部程序(以下簡稱全部製程),或將其中製造、滅菌程序委由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