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非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及保存醫療器材下列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
一、供應來源資料: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二)產品識別資訊。
(三)批號或序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六)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流向資料: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二)產品識別資訊。
(三)批號或序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六)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