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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 110年04月20日)
第 5 條
依前三條建立及保存之資料,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品項者,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二十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系統。但醫事機構之流向資料,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