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時,應於許可執照,載明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所定醫療器材商種類及營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