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14 條
前條登記事項變更,應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其涉及地址以外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者,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