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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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19 條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就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所為之刊載,其方式及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其標示應以正體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但經核准製造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二、最小販售包裝,應以正體中文載明品名、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及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地址,並依能辨明之方式,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