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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20 條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商名稱。
二、通報人聯繫方式。
三、醫療器材名稱。
四、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五、產品型號。
六、知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醫療器材之虞之日期。
七、不足供應之原因。
八、庫存量。
九、預估可供應時間。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