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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31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第二十八條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