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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33 條
受理檢舉之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前項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有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行為或有發生之虞者,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