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五款衛教宣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醫療器材廣告:
一、與醫療器材平面廣告,刊登於同一版面或具連續性質之版面。
二、併同醫療器材動態廣告,連續刊播。
三、衛教宣導之演出或代言者,與其他醫療器材廣告之演出或代言者相同,而使消費者誤認為廣告或有誤認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