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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8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醫療器材商核准登記,其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器材商種類。
二、醫療器材商名稱。
三、醫療器材商營業地址及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倉庫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五、營業項目。
六、屬本法第十五條所定製造業者或從事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其醫療器材技術人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七、開(停)業狀態。
八、醫療器材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公告之種類、品項,並限制販售或供應之型態者,其公告規定應登記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