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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二 章 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申請 ( 111年07月08日)
第 5 條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申請查驗:
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專供樣品或個人自用。
二、國內製造醫療器材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運返國內。
三、經互惠免驗優待之輸出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四、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促進公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