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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四 章 規費 ( 111年07月08日)
第 17 條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核費。
三、通知書費。
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
五、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