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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 110年04月28日)
第 5 條
醫事機構應依下列期限為第三條之通報,並副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
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發現之日起七日內。
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

醫事機構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醫療器材商提供通報表相關資料;醫療器材商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