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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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 110年04月28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得要求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提供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之病人或醫療器材相關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