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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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 110年04月28日)
第 13 條
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為執行醫療器材安全監視,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醫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