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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 110年04月28日)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二、規格、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
四、回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