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前條第四款通知之收受者,為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直接銷售對象。
前項通知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醫療器材之品名、規格及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四、醫療器材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及編號。
五、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六、回收方式、回收交付之時間及地點。
七、直接銷售對象應配合之事項。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依下列期限,完成第一項通知:
一、第一級及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
二、第三級:自製造許可廢止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星期內。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記載執行通知之人員、直接銷售對象與接收通知之人員及通知之時間與方式。
前項通知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