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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檢驗機構認證條件及程序 ( 110年04月29日)
第 3 條
申請認證之檢驗機構,應有專屬實驗室;其實驗室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必要檢驗設備、場地及品質管理系統,並能自行執行檢驗。
二、置實驗室負責人、報告簽署人、技術主管、品質主管及檢驗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學歷: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法規規定之國外大專校院以上電子、生物醫學工程、醫藥、化學、生物、生命科學或其他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經歷: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工作年資,得以同款第一目學歷抵充;碩士學位抵充一年,博士學位抵充二年。同等學位採計一次,並以其最高學位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