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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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4月2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醫療器材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驗能力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