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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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許可證核發
( 112年11月27日)
第 11 條
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經核准發給許可證者,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用,並依核定內容製作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許可證。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完成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