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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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許可證核發
( 112年11月27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查驗登記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前項形式審查,發現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